衛健委下令:全國公里醫院內部定價不再“自由”
發布時間:
2020-01-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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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1月2日印發通知稱,要求醫療機構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測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醫療服務價格調價管理制度、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制度、價格公示制度等。
《通知》指出,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確保醫療質量的前提下,構建成本控制的科學管理機制,通過事前控制、現場控制及反饋控制等環節,科學規范收費行為。
同時,《通知》強調院長對醫院價格管理,負領導責任、并且相關部門會定期檢查患者花費,對于醫院不規范收費予以糾正及處罰、強調成本測算,理清醫院賬本。
事實上,隨著國家機構改革后,醫療價格制定權已基本集中至醫保部門,其核心在于可以與醫保支付制度改革統一協調,更有利于醫保、醫藥、醫療三醫聯動。
而作為廣大患者診療服務的提供者,醫療機構將逐步按病種付費、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簡稱“DRG”)將成為主流,今后性價比將變成醫療機構考核的關鍵。
有分析人士指出,透明、公開醫療機構的診療成本,將直接導致市場競爭,而藥企為適應環境的變化,其銷售模式將被迫再次做出改變,未來將有大批藥企受影響。
價格摸底
參與醫保基金支付談判
根據《通知》的部署,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價格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應當由醫療機構分管領導、價格管理部門及財務、醫務、護理、醫保、信息、藥事、物資管理、醫技、質控、設備、紀檢監察等職能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全院價格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決策。
值得注意的是,該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將直接影響醫療機構整個臨床用藥情況,健識局摘錄最為關鍵的5點是:
參與藥品、醫療設備、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和價格談判以及新技術、新療法在進入醫療機構前的收費論證審核;
參與醫保基金支付項目和病種的價格談判工作;
對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增病種等進行成本測算和價格審核,提出價格建議,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對既有項目價格調整進行報批;
對已立項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醫療機構制劑等進行成本測算;
定期調研并組織相關業務科室討論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存在的實際問題。
有分析人士指出,醫療機構倘若全部執行,無疑將捋順其“收入與成本之間的關系”,并將醫療收費價格透明公開,嚴查藥品亂收費的現象再次發生。
更為關鍵的是,醫療機構的價格管理委員會未來直接參與醫保基金支付項目的談判工作,將推動DRG在醫療機構的落地執行,最大限度降低藥品和耗材的采購和成本。
隨著國家醫保局對于藥企展開生產成本調查,而此番國家衛健委要求,對全國公立醫療機構院內藥品耗材的摸底調查。業內普遍認為,全國醫療服務、藥品耗材的價格都會公開、透明,將有利于建立健全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規范醫保支付。
此外,《通知》還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費用清單(含電子清單)制度,以多種形式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等費用清單(病種、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時提供打印服務。
據健識局了解,患者的費用清單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的名稱和編碼、單價、計價單位、使用日期、數量、金額等。
改革深入
DRG改革已勢不可擋
毫無疑問,在國家醫保局等多部門的配合下,DRG的改革已勢不可擋。
10月23日,國家醫保局印發通知稱,各試點城市要嚴格執行DRG分組方案,確保26個主要診斷分類(MDC)和376個核心DRG分組(ADRG)全國一致,并按照統一的分組操作指南,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的細分DRG分組(DRGs)。
此前,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關于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國家試點城市名單的通知》,確定了北京、天津、河北省邯鄲市等30個城市作為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國家試點城市。
有分析人士指出,未來藥品競爭肯定在成本、質量和品牌三個方面,藥品在公立醫院的營銷方式會改變,特別是仿制藥,而高價仿制藥也會消失。
事實上,在2019年通過“4+7”帶量采購改革的落地,國家醫保局就藥品談判和醫保支付進行了試點。可以預見的是,保證臨床價值的藥品使用,才是其改革的根本目標。
而業內普遍認為,DRG實施將改變醫療行為,降低不合理用藥比例,促進藥企提升產品價值,以最終達到醫保費用可持續。
不過,國家醫保局副局長熊先軍在接受健識局的采訪時也強調,DRG試點工作也并不是一蹴而就,國家醫保局要建立醫保多元化的復合式支付方式,未來是按病癥付費、點數法以及DRG將在醫療機構同時并存。
隨著中國醫藥產業的逐步發展,藥品生產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再是商業賄賂的競爭,而是質量、價格、服務、效率、管理的競爭。
有分析人士指出,這種競爭環境下,醫藥企業的競爭規則將發生根本改變。而目前在業內采取“高定價、高回扣”的非法營銷模式,未來也會走向盡頭。